商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拨款和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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